优抚对象,是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的简称,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中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共有十五类,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25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人员范围
根据中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优抚对象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个特殊服务群体,也是社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国家高度重视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工作。
抚恤对象包括: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红”(指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地方武装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
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
残疾军人;
“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三红”人员(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类别划分
民政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有十五类,详细分类说明如下: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西路军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
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三、红军失散人员:
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四、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五、在老复员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残疾军人:
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八、伤残人民警察:
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九、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伤残地方武装民工:
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十一、烈士遗属:
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十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十三、病故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十四、参战退役人员:
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十五、参核退役人员:
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优待政策
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通信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承租购房优待、税费优待等。
具体内容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优抚人数
2020年9月,据财政部官网发布:为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群的保障工作,财政部在连续十五年按10%左右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2020年,再次按10%左右提高补助标准。2020年,财政部共拨付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93.68亿元,同比增长4.02%,惠及全国844余万名优抚对象。此外,中央财政还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23.85亿元,与2019年同期基本持平,帮助地方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惠及324余万名优抚对象。
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据统计,2023年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834万人。
补助标准
2025年12月23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 政 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地方武装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12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56元;对河北省、山西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安徽、江西省、河南省、湖北、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72元;对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1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对河北省、山西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安徽、江西省、河南省、湖北、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对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对河北省、山西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安徽、江西省、河南省、湖北、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对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24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7个省(直辖市),按上述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地方武装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图册资料来源:
医疗服务
2025年12月18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首家荣誉军人医院签约揭牌仪式在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举行,标志着宝山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迈入资源整合、服务升级的新阶段。此次签约揭牌不仅创新优抚医疗服务模式,更筑牢军民共建的坚实根基,将让尊崇军人、关爱功臣的风尚在宝山蔚然成风,为全区双拥及退役军人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相关文件
2025年
2025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80周年,国家再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2024年
2024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此次提标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彰显尊崇尊重和关怀优待,实现国家连续第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3年
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此次提标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适度倾斜彰显重点关怀优待,实现国家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2022年
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这次提标,统筹兼顾了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0年
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地方武装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籍老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2019年
2019年3月,新组建了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优抚对象的保障工作。新时代,虽然国家针对优抚对象陆续出台了大量政策,缓解了优抚对象在生活上的困难,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些优抚对象还存在着生活保障不完善、医疗保障、精神褒扬、道德建设、社会融入等方面还有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公布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明确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地方武装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政府网.2025-07-20
优抚社会工作的几点思考.昆山社会组织.2024-03-19
什么是优抚对象?.澎湃新闻.2024-03-19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百家号-新京报.2025-12-29
优抚对象有哪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2025-12-29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潜江市人民政府.2025-12-29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10%左右 将惠及全国844余万人.网易-新京报.202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求是-新华网.2025-12-29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2025-12-29
宝山 | 区荣誉军人医院揭牌,优抚医疗服务开启新篇章.澎湃新闻.2025-12-29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国政府网.2025-12-29
两部门: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新京报社官方账号.2024-03-19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公众号.2025-12-29
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新华网.2025-12-29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2025-12-29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海外网.2025-12-29